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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收费呼唤新标准

1999-03-02 来源:光明日报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司长 贾午光 我有话说

我国从恢复律师制度以来,至今还不到20年的时间。1990年我国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是属于低费原则下制定的一个收费标准,已于1997年废止,至今还没有出台新的收费标准。

第一,1990年的律师收费标准,显而易见已不适应现行律师机构组织形式和律师运行体制。从八十年代末期到1996年《律师法》的颁布,这期间我国对律师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改革,从原来国家单一办的律师事务所,到国家出资办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种组织机构形式并存,国家不再承担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离退休养老、公费医疗和住房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要靠自己从事的服务所获得的报酬来养活自己,靠1990年制定的低费的标准显然是不行的。

第二,新的收费标准亟需出台。目前,全国对诉讼案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律师的收费是高了还是低了,因无标准,就造成了一些客户对律师收费的不同意见。同时,也容易被少数违规违纪的律师钻空子。

第三,新的标准应当兼顾律师这种脑力劳动者所从事的复杂劳动应当获得的报酬,和客户的承受程度,这个标准应当贴近于实际情况,更具合理性、科学性。逐步准许各地制定针对各地不同情况的细则来调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国律师进行强化管理,不出台新的办法和标准,是没有办法管理的。尽快解决律师收费办法和标准问题,对我国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素质的提高是大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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